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陪审员制度的制定起源和陪审制度的起源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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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制度的制定起源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 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 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 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朝末年。这种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 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 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 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 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 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 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陪审制度的起源
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官(员)参与 审判案件的制度。起源于奴隶制 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 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 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将法兰克王国特有的调查制度引入了英国,并在清查全国土地状况的过程中加以运用。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诏令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 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再次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中,必须由陪审团向法庭提出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陪审团的职能除了提出指控外还包括参与审判,这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正性难以保障。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诏禁止陪审团参与审判,同时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的审理。至此,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得以分离。因前者为12至23人,后者固定为12人,所以又有大陪审团(行使调查和起诉职能)和小陪审团(行使事实方面的裁判)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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