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初形式和代表处是什么的问答

本文目录一览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初形式是什么

1.代表处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商业银行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经营真正的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探询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盈利机会,开辟当地信息新来源。代表处是分支机构的最低级和最简单形式,它通常是设立更高形式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
2.代理处
代理处(办事处、经理处)(Agency Office)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在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代理处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存款银行业务,如发放贷款、提供贸易融资、开证、承兑、票据买卖和交换等业务。代理行由于不能吸引当地居民存款,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Interbank)市场拆入。
3.分行
分行(Branch)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下设支行,不是独立的法人。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但不能经营非银行业务。分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政策与总行保持一致,但受总行的资本、资产与负债的限制;总行对分行的活动负有完全的责任。
4.子行
子行(Subsidiary)是商业银行设立的间接营业机构,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的经营实体,它以自身的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为限负有有限责任。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控制。业务活动可以是东道国允许的全部银行业务,甚至包括东道国国内银行不能经营的非银行业务。

返回目录

代表处是什么

代表处是指在国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成立的外国企业代表处,即由代表处联络外国企业在国内对接商务贸易、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联结机构。
国外在国内申请成立代表处,需按要求提交机构注册设立登记表,提交外国企业章程、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工商局申请代表处注册登记。
关于在国内成立代表处,有些前提条件需要确认:外企成立时间需满两年以上;能提供相关银行资信证明或相关资格认证;能提供国内公司住址、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责任人等相关资料。

返回目录

总结:以上问题和解答均搜集整理自互联网,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