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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这个都是直接发给本人的。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立案决定书制作完毕,标志着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事实已经立案,可以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立案决定书要给本人吗
二、不予立案的情形
1、民事: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人民 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人民 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 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 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 安全的;
(4)破坏 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 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 主管的。
2、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决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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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可以给本人吗?

立案决定书送给本人,人民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 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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