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我们帮你搜集整理的有关肢解发包的定义和肢解发包的介绍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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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的定义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对于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2款和24.2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制定类似地方性法规的有湖南、辽宁、黑龙江、贵阳、深圳、沈阳、哈尔滨等省市,但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条与上述规定不同,规定“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了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定义,详细来说,“工程项目也称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综合概(预)算书,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如高等院校的综合教学楼等。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具有独立设计的施工图和相应的概(预)算书,能够独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使用效益的工程。如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暖卫工程,通风工程等。”(《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第315页,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编,建筑工业 社,2004年4月第一版)
肢解发包的介绍
肢解发包就是比喻把一头猪,头、脚、...肢体分解出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防止建筑市场行为和建筑质量行为的混乱。肢解发包是指单位工程将其各个分部分开发包,没有总承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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